西藏昌都經濟開發區招商產業發展
投資促進優惠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西藏昌都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昌都經開區)營商環境,加大招商力度,創新招商模式,促進高端要素加速匯聚,全面提升區域競爭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2021年視察西藏時的指示精神、《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藏政辦發〔2018〕14號)、《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發改經貿〔2018〕147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設立自治區級昌都經濟開發區的批復》(藏政函〔2018〕22號)、《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藏商發〔2019〕296號)、《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藏人社發〔2020〕35號)、《西藏自治區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辦法》(藏黨辦發〔2021〕 22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2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昌都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經昌都經開區認可、工商注冊、財稅關系在昌都經開區的企業。國家、自治區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業不適用本政策。
第三條 企業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時,如符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21〕9號)政策規定和國家、西藏自治區、昌都市制定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規定,可同時享受《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21〕9號)中的優惠政策和國家、西藏自治區、昌都市制定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 設立“昌都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暨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產業專項資金),并實行預算管理。產業專項資金用于產業扶持政策、經濟實體化政策、就業及人才扶持政策及委托招商獎勵政策。成立昌都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暨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產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及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包括對本政策所述相關產業專項資金的審核、認定,并函征相關部門意見后提交主任辦公會研究,財政所依據會議紀要決定事項執行。
第二章 產業扶持政策
第五條 昌都經開區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發展,鼓勵在昌都經開區興辦下列項目:
1.藏(醫)藥為重點的生物醫藥及大健康產業項目;
2.高原特色農牧產品生產加工業和高原優質建材產業項目;
3.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項目的研究、開發、利用;
4.特色民族手工業項目;
5.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
6.現代商貿、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產業項目;
7.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含承接先進地區產業轉移項目);
8.企業、機構設立的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企業總部和配套基地等項目。
第六條 對世界500強、國際行業排名前20強、國內行業排名前10強企業在昌都經開區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方向的產業項目,投資總額或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項目,昌都經開區需要重點引進的戰略性產業項目和龍頭項目,帶動就業促進增收作用明顯的重大產業或民生項目,重大創業創新平臺項目,重點配套服務項目等,對自治區或昌都市經濟、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重大產業和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七條 鼓勵產業集群發展。由主導企業牽頭引入相關企業形成的產業集群,可整體核算享受政策優惠。主導企業作為考核主體,對引入企業負管理責任。
第八條 經昌都經開區認定的注冊企業,領導小組依據企業對昌都經開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對生產制造加工型企業和投資服務商貿類企業分別進行考核,根據評分標準計算最終得分并確定產業扶持額(具體扶持額為:銷售總值對地方經濟貢獻額×〔(得分÷100)×100%〕)。
一、生產制造加工型企業綜合考核指標
(一)基礎部分(總共100分,權重系數為0.6)
1.注冊資本(9分)。認繳注冊資本金額達到50萬元及以上,得9分;未達到,得6分。
2.辦公場所(9分)。企業在園區內租賃或自購固定辦公場所,面積達到30平米及以上,得9分;未達到,得6分。
3.經營表現(16分)。企業生產經營期間不得發生任何不良事件(是否安全生產、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等),發生一起一般違紀扣16分,重大違紀一票否決。未發生不良事件,得16分。
4.工作配合(13分)。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按時報送相關材料或信息、履行社會責任,得13分;如收到投訴舉報并核實屬實事件,每件扣3分,最高扣13分。
5.產業類型(7分)。企業符合園區八大產業規劃,得7分。
6.規模以上企業(4分)。符合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得4分。
7.用地/廠房(10分)。每租地、購地1畝得2分,最高得10分;租用廠房200平米以下得5分,200平米以上得10分;此項得分最高為10分。
8.固定資產投資(16分)。在園區內購置固定房產的,得4分;生產設施設備投入每100萬元,得4分,最高得16分;此項得分最高為16分。
9.社保繳納(16分)。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得16分。
(二)貢獻部分(總共100分,權重系數為0.35)
10.銷售總值(100分)。根據企業銷售總值對地方經濟貢獻額,以銷售總值乘以地方經濟貢獻率,根據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數學模型,銷售總值得分=〔7.0508×ln(企業銷售總值對地方經濟貢獻額)-14.555〕×
,得分最高為100分。
(三)提高部分(總共100分,權重系數為0.05)
11.用工(20分)。吸納西藏農牧民、殘疾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士兵五類人員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25%及以上得10分,達到40%及以上得20分。
12.鼓勵上市(20分)。企業在中國境內主板、中小板、科創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分別得20分、20分、20分、20分、10分,此項得分最高為20分。
13.品牌創建(20分)。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自治區著名商標,得20分。
14.科研創新(20分)。獲得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認定,得20分;獲得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認定,得10分;此項得分最高為20分。
15.科技型企業(20分)。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分別得20分、10分;此項得分最高為20分。
二、投資服務商貿型企業綜合考核指標
(一)基礎部分(總共100分,權重系數為0.5)
1.注冊資本(10分)。認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萬元及以上,得10分;未達到,得6分。
2.辦公場所(10分)。企業在園區內租賃或自購固定辦公場所,得10分。
3.經營表現(20分)。企業生產經營期間不得發生任何不良事件(安全生產、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等),發生一起一般違紀扣20分,重大違紀一票否決;未發生,得20分。
4.工作配合(20分)。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按時報送相關材料或信息、履行社會責任,得20分;如收到投訴舉報并核實屬實事件,每件扣4分,最高扣20分。
5.產業類型(20分)。符合園區八大產業規劃,得20分。
6.社保繳納(20分)。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得20分。
(二)貢獻部分(總共100分,權重系數為0.42)
7.銷售總值(100分)。根據企業銷售總值對地方經濟貢獻額,以銷售總值乘以地方經濟貢獻率,根據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數學模型,銷售總值得分=〔8.6639×ln(企業銷售總值對地方經濟貢獻額)-27.787〕×
,得分最高為100分。
(三)提高部分(總共100分,權重系數為0.08)
8.實業投資(50分)。在園區內購置土地、固定房產得12.5分,租用昌都經開區生產用房得6.25分(最高得12.5分);在園區內建設總部機構,得12.5分;在園區開展生產活動,得12.5分;生產設施設備每投入1000萬元,得6.25分,最高得12.5分;此項得分最高為50分。
9.非公黨建(12.5分)。成立黨組織、團組織、工會、婦聯并開展工作的,分別得5分、2.5分、2.5分、2.5分;此項得分最高為12.5分。
10.用工(12.5分)。企業用西藏籍員工人數在50人及以上得6分,100人及以上得12.5分。
11.鼓勵上市(12.5分)。企業在中國境內主板、中小板、科創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分別得12.5分、12.5分、12.5分、12.5分、6.25分,此項得分最高為12.5分。
12.科技型企業(6.25分)。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分別得6.25分、3.5分;此項得分最高為6.25分。
13.上榜企業(6.25分)。世界500強上榜企業在園區投資設立分(子)公司的,得6.25分;國內500強上榜企業在園區投資設立分(子)公司的,得3.75分;此項得分最高為6.25分。
第三章 經濟實體化政策
第九條 本章政策適用于在昌都經開區園區內投有實體的企業。
第十條 支持企業在昌都經開區投入固定資產。
(一)對昌都經開區鼓勵類的新辦企業(包括購地自建廠房和租用標準廠房的企業),購地自建廠房的項目自批準設立起3年內,租用標準廠房項目自批準設立起2年內,固定資產投入(非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除外)超過500萬元(含),按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4%給予一次性補助;固定資產投入超過1000萬元(含),按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4.5%給予一次性補助;固定資產投入超過2000萬元(含)的,按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5%給予補助;固定資產投入超過5000 萬元(含),按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 5.5%給予補助;固定資產投入超過1億元(含)的,按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6%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0萬元。對列入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根據其固定資產投入進行核算,最高補助3000萬元。另,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工業用地的,項目投資強度達到250萬元/畝及以上,按250萬元/畝標準的投資額度(不含土地出讓金)的4%給予企業額外一次性發展扶持。
(二)對租用經認定的昌都經開區標準廠房的企業,經申請通過后,給予生產制造加工型企業前三年房租全額補貼(按投資強度2000元/平方米核算補貼面積,補貼面積不超過實際租用面積,實際補貼面積和房租價格需經領導小組評估認定),第4、5年按房租50%給予補貼;給予其他類型企業第1、2年房租全額補貼(按投資強度2000元/平方米核算補貼面積,補貼面積不超過實際租用面積,實際補貼面積和房租價格需經領導小組評估認定),第3年按房租50%給予補貼。
(三)對租用經認定的昌都經開區辦公用房的企業,經申請認定后給予第1年房租全額補貼(按10平方米/人標準核算補貼面積并給予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實際租用面積,實際補貼面積和房租價格需經領導小組評估認定),第2、3年按房租50%給予補貼。
(四)租用范圍:昌都經開區園區范圍內物業(非西藏昌都新區昌禾聚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物業參照西藏昌都新區昌禾聚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房租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生產制造加工型企業,自正式投產日起,前三年無違反西藏、昌都市和經開區相關規定的,產業扶持考核按100分記。自第四年起,享受第八條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開放創新、爭先創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實施品牌戰略,積極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取得科技創新成果、獲得馳名商標及通過認定的企業,可享受《西藏昌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相關政策。
第四章 就業及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吸納西藏籍員工并簽訂勞動合同且執行滿兩年及以上,給予一次性2萬元/人的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昌都經開區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以知識產權或核心技術等到昌都經開區實施成果轉化或創辦企業,可享受《西藏自治區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辦法》《西藏昌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相關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有關金融、外經貿、市場監督管理、落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均按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昌都經開區相關部門全力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若在愛國立場、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經營誠信、生態環保、安全生產、民工工資保障、財經法規等方面造成經濟社會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制,一經查實,該企業將不列入扶持范疇。
第十七條 如遇上級政策做出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政策不能履行時,昌都經開區將對本政策出臺補充政策或做出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本政策發布實施后,“產業專項資金”扶持原則按季度給予考核兌現。
第十九條 享受本政策的企業均需與管委會簽訂協議。本政策實施前已經簽訂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
第二十條 本政策由昌都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