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法院部門及職能
根據職責,昌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十八個庭室處: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督促、檢查、落實、辦理院黨組會議、院務會議、院長辦公室會議會務和院領導、有關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負責機要、文秘、信訪、文印、文書檔案、信息綜合、文電起草、閱辦、會議組織工作;負責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圖書資料的征訂和管理工作;指導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政治部
協助院黨組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隊伍建設;協助管理各縣法院班子及其成員;負責本院工作人員的考錄、考核、任免、工資福利、退休、獎勵工作;管理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制定組織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組織實施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三)立案庭
對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并移送有關庭處理;接待來信來訪,處理非訴案件;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對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負責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案件審理的記錄工作、證據材料的保管工作、卷宗材料的保管、整理、歸檔工作;隨案進行的與本院有關部門聯絡、協調工作與審理案件有關的其他工作。
(四)刑事審判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一、二審刑事案件,復核授權的死刑案件;審判相關的涉外案件;審判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適宜;指導少年法庭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工作。
(五)刑事審判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復核經濟犯罪的死刑案件,并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判決工作。
(六)刑事審判三庭
審理本轄區范圍內可能判處死刑的各類一審刑事案件;協助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好涉及本轄區范圍內死刑案件二審工作;負責本轄區死刑執行工作。
(七)民事審判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的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第二國內法人之間、法人之間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工作。
(十)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審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昌都檢察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十一)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辦理委托執行案件;辦理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查封等強制性決定不服,按照民訴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協調處理執行案件過程中突發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基層法庭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查、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組織領導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指導監督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綜合管理科主要職責是: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類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登記;審查決定指定執行、提及執行的執行案件、審核委托執行的案件;審批協調各基層法院跨轄區執行的案件;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案款的入賬、發還工作;負責轄區法院執行案件的統計、分析;負責轄區法院執行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工作;負責轄區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于相關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執行威懾機制;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評估拍賣監督工作;負責執行局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
復議監督科主要職責是:
依法審查所依據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執行案件;審查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復議或申訴的執行案件;審查執行回轉的案件;審查撤回執行申請的執行案件;審查暫緩執行、終止執行、終結執行、不予執行的執行案件;負責協調執行沖突案件;指導監督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
執行實施科主要職責是:
依法執行實施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及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及執行、上級法院指令及外地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負責案件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協助外地法院在本轄區內的案件執行工作;負責扣押財產的管理工作。
(十二)審判監督庭
審判檢查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訴的案件;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不含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有關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和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三)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各縣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追究工作;受理各縣人民法院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調查各縣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并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處理意見。
(十四)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機關內部財務管理和法院系統有關專項費用的分配及使用;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訂購、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警車管理;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設備、計算機網絡、辦公現代化等配備及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院及全市法院訴訟費的收繳和使用;負責本院固定資產管理;物資裝備和后勤服務保障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本院及下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訓練、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政工人事部門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負責值庭警衛、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維護審判秩序、拘傳、拘留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依法受理賠償義務機關不予確認的申訴案件;依法受理管轄內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承擔賠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執行賠償委員會的決定事項;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確認工作。
(十七)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實施流程管理;負責對本院案件質量的評查工作;負責定期收集、分析和發布反映案件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的評估數據,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物工作,監督檢查審判委員會決定、決議的執行;負責考核轄區基層法院及本院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八)研究室(翻譯室)
負責調查掌握全市法院審判工作動態,研究審判、執行工作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總結審判后其他工作經驗,為領導科學決策服務;負責起草本院重要綜合性文稿,做好重點調研課題的撰寫工作;負責辦理具體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回復工作;負責本院司法統計工作,報送、保管、系統學術交流、論文研討活動;負責撰寫院志、大事記;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全市法院系統調研、信息、宣傳工作;承擔各類裁判文書以及其他重要文稿的翻譯工作;指導各基層人民法院法律政策調研和翻譯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