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昌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昌政發〔2021〕27號)的基礎上,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對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保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共4件)
1.《昌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昌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昌政發〔2019〕82號)
2.《昌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昌政辦發〔2020〕85號)
3.《昌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市民生水(電)磨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昌政辦發〔2016〕164號)
4.《昌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昌都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昌政發〔2023〕95號)
(二)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共2件)
1.《昌都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地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昌署辦發〔2012〕104號)
2.《昌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昌政發〔2017〕44號)
(三)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共6件)
1.《昌都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鎮城區戶外廣告規范管理方案>的通知》(昌署辦發〔2012〕140號)
2.《昌都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轉發<昌都地區建設施工領域農牧民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昌署辦發〔2012〕92號)
3.《昌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市砂石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昌政辦發〔2018〕256號)
4.《昌都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地區零散成品油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昌署辦發〔2013〕104號)
5.《昌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昌政辦發〔2016〕35號)
6.《昌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市二手車交易規范(試行)>的通知》(昌政辦發〔2016〕37號)
(四)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清理結果印發之日起,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二、向市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洛隆縣(共1件)
《洛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昌都市洛隆縣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洛政辦發〔2020〕56號)
(二)新區管委會(共3件)
1.《西藏昌都經濟開發區招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優惠政策(試行)》(昌新委發〔2023〕125號)
2.《西藏昌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昌新委發〔2023〕126號)
3.《關于印發<昌都新區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雙創載體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昌新委發〔2023〕40號)
(三)其他縣(區)、市直有關部門新制發、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按程序向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