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 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和愛國衛生運動,引導和規范市民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城市文明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對文明行為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引領新時代文明風尚,有利于加強民族團結,推動移風易俗,破除陳規陋習,淡化宗教消極影響,追求積極文明健康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參與,倡導為主、獎懲并舉的原則,致力于正社風、淳民風、興家風,增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意識。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評選表彰和評估考核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佛協等群團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具體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文明生產生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義務,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加強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文明行為的引導、促進和保障,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完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獎勵獎懲等文明促進工作機制,各有關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泄露舉報人、投訴人、意見建議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信息。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黨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范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條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宣傳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九條 每月5日為全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文明公約和其他文明行為規范,弘揚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倡導和鼓勵實施互幫互助、勤儉節約、移風易俗、扶危濟困、尊老愛幼、見義勇為、無償捐獻、志愿服務和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熱愛昌都;維護團結、維護統一;艱苦創業、共建和諧。
(二)遵紀守法、反對分裂;維護秩序、見義勇為;秉承公道、弘揚正氣。
(三)尊師重教、崇尚科學;學習知識、提高素質;破除愚昧、摒棄陋習。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克己奉公、誠實勞動;鉆研業務、公道正派。
(五)講究衛生、美化市容;綠化昌都、保護環境;愛護公物、珍惜資源。
(六)舉止文明、態度和藹;講求信譽、合法經營;胸襟寬廣、禮貌待人。
(七)擁軍愛民、關心孤殘;扶危濟困、熱心公益;尊老愛幼、樂于助人。
(八)禁止酗酒、著裝整潔;儀表大方、品行端正;自尊自重、維護形象。
(九)孝敬父母、夫妻和睦;關心子女、互敬互愛;鄰里團結、互幫互助。
(十)鍛煉身體、增強體魄;科學生活、合理消費;文明健康、有你有我。
第十二條 在公共秩序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爭吵謾罵,開展廣場舞、健步走等文體休閑活動,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隨意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后上,乘坐自動扶梯時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三)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遵守活動現場秩序,自覺維護活動場所環境衛生;
(四)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管理規范,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損害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游設施等旅游資源;
(五)文明經營,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做到文明待客、守法誠信,態度謙和、以禮待人;
(六)文明上網,不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不從事違背公序良俗、擾亂網絡空間公共秩序的活動;
(七)對文明行為及時以鼓掌、點贊、豎大拇指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支持與精神鼓勵。
第十三條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不隨地便溺,不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包裝物等廢棄物,嚴格落實垃圾分類、定點投放制度;
(二)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從建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城鎮建(構)筑物臨街外墻面晾曬、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三)不參與、組織封建迷信活動,正確理性對待宗教,積極消除宗教消極影響;
(四)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弘揚勤儉節約傳統美德,從自身做起、從家庭做起、從日常做起、從點滴做起,理性消費、按需點餐、剩菜打包、堅決抵制“舌尖上的浪費”,使用公筷公勺,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五)保持良好衛生習慣,特別是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系統疾病時,應當自覺佩戴口罩,咳嗽、打噴嚏使用紙巾、手帕、肘袖等遮住口鼻并避免對著他人;
(六)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傳染病、攜帶或者可能攜帶有病原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觀察、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在生產生活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意排放、傾倒、潑灑污水,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積極參加植樹護林;
(二)不在露天場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不違規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違規擺攤設點、張貼廣告、散發傳單;
(四)禁止非法獵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五)摒棄陳規陋習,鼓勵采用家庭追思、鮮花祭奠、清掃墓碑、網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祭掃。
第十五條 在日常出行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出行人員遵守“一米線”,有序上下,不搶座、不霸座,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及攜帶嬰兒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不在公交車內飲食、嬉戲、打鬧,不向車外拋物、吐痰,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穿插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道,通過路口、橫過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鉆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離設施;
(三)主動避讓行人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搶行,行經積水路段、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駛,不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穿插行駛,不違規載人載物;
(五)文明停車,在規定地點、按標識有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
第十六條 在飼養寵物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攜帶寵物進入禁止寵物進入的場所;
(二)攜帶寵物出戶須束鏈牽引并主動避讓他人;
(三)即時清除寵物在戶外的排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寵物妨礙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不利影響;
(五)不虐待、遺棄寵物;
(六)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免疫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 在醫療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安靜,尊重醫務人員,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就醫,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侮辱、謾罵、威脅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八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園(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應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主動保護軍事設施,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道路(橋梁、隧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交站臺、交通標志標線、停車泊位等交通設施;
(二)道路、街道、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區域的照明設施;
(三)公共廁所、垃圾收集清運、防污排污等環境衛生設施,以及環衛工人臨時休息設施;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六)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其他設施。
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功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干凈衛生。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食堂、廁所、文化體育和科教等內部設施。
鼓勵臨街酒店、賓館、飯店、書店等經營場所的廁所對外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在城鄉建設活動中應當進行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
政務大廳、機場、車站、醫院、景區、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在地面顯著位置設置“一米線”,應當建設(設置)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公共衛生間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
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無障礙設施功能完好、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機)室、商場、超市、網吧、電梯、賓館、食堂、酒店等封閉、半封閉的公共場所吸煙,公共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勸阻吸煙行為。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倡導文明用餐,提醒顧客注重節約、理性消費、適量點餐,主動設置公筷公勺,引導用餐人員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二條 居民社區、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服務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和管理區域的安全巡查、衛生保潔,保持小區整潔有序,引導社區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不文明行為;對實施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的,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執法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設置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已建成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服務管理者規范設置電動車集中充電點。
鼓勵居住小區安裝電子門禁、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加強小區人員、車輛管理服務,對高空拋物、亂扔垃圾、張貼小廣告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勸阻糾治。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本行業職工進行文明行為教育,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入職培訓、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列入教育教學內容,鼓勵和表揚文明行為,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公益宣傳內容,定期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輿論監督,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設計制作與城市景觀相融合、與城市歷史文化相承接、與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賞習慣相契合的公益廣告,在社會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圍擋等顯著位置刊播展示,設置宣傳欄、榮譽墻、碑刻等設施,表彰紀念時代楷模、道德模范、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模范,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文明風尚有機融入各類生活場景。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及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公開曝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扶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模范予以優先幫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幫助和生活保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鼓勵和支持本單位人員參加文明行為先進模范評選活動。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時代楷模、道德模范、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和獲得優秀志愿者等先進模范。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探索建立“道德銀行”“文明銀行”等文明行為激勵回饋制度,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實行積分制管理,文明行為積分用于兌換物資或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或者物資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或服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捐贈或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教育、民政等單位依托中國志愿服務網,建立完善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注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機制。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以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景區景點、窗口單位、商業街區、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站)為重點,建立有人員、有項目、有管理的志愿服務站點,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設備和便民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社區志愿服務站點具備供需對接、項目孵化、團隊培育、指導監督、激勵保障功能。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
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依法采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序、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市、區(縣)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市、縣(區)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等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需要和職責,共同參與、協同配合,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移交對應的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案件辦理。
公民有權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公共媒體開設專欄,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表揚,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鼓勵各級各單位通過設立文明行為“紅黑榜”等方式,在本轄區、本系統開展文明行為正面宣傳和負面曝光。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社會監督員、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依法加大宣傳曝光力度。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公開予以譴責。
有關部門受理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文明行為規范,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或處理;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