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為了做好每年行政機關向全社會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接受公民監督,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昌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昌政辦發〔2015〕258號),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公布時限
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31日前,通過昌都市政府門戶網站及本級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報告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總數,信息公開內容的類型及數量;
2.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提供服務的情況,接待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級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3.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新做法、新措施。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1.年度內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件數;
2.年度內不予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件數;
3.年度內已答復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件數。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費情況。
1.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取費用的總額;
2.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費用減免數額;
3.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1.行政復議情況:
(1)行政復議執行的件數;
(2)行政復議撤銷的件數。
2.行政訴訟情況:
(1)判決執行的件數;
(2)判決撤銷的件數。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及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監督或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敗訴的要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本機關自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三、附則
法律、法規授權及規章決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應當編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郵政、通信、金融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寫,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