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昌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昌政辦發〔2015〕258號),制定本制度。
一、社會評議的主體
社會評議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評議工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參加。
二、社會評議的對象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對象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及規章決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社會評議的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服務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違紀情況。
四、社會評議的方式方法
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社會評議的時間
各縣(區)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六、附則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郵政、通信、金融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