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為了規范我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昌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昌政辦發〔2015〕258號),制定本規程。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并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二)受理的原則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人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處理。
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機關要求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接到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即時登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當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否則,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受理的形式。
1.書面申請的受理。
(1)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每日應當登錄昌都地區政府信息公開系統后臺和受理依申請公開的電子郵箱,及時受理申請并進行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系統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準。
(2)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在接收到以信函、電報、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后,應當即時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接收到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的時間為準。
(3)當場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指定場所或窗口當場受理的申請,應當即時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準。
2.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原則上,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經申請人當面確認后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一)形式要件審查。
行政機關審查提交的申請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公開的形式要求。
(二)實質內容審查。
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報地市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處理
(一)分類處理。
1.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2.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5.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地區或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6.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的,以提交新的申請時間,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7.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二)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
1.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2.經審查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復的,可以不再答復。
3.經審查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登記留存,保存一年。
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復
(一)答復的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復期限內。
(二)答復的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三)答復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六、費用收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七、附則
法律、法規授權及規章決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程。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郵政、通信、金融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程執行。
附件:1.昌都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圖
附件1
昌都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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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申 請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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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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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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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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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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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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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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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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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申 請 |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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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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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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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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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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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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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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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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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請指向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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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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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信息的方式﹡ |
郵寄□ 電子郵件□ 傳真□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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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標注“﹡”的為必填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