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57號)、《西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藏政辦發〔2015〕64號)以及《昌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昌政辦發〔2015〕258號),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一)本制度適用于昌都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
(二)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審查,同時包括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的審查。
二、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先審查、后發布”,“誰公開、誰負責”,“一事一審”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既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
(三)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加強對保密審查人員的業務培訓,使相關人員切實增強保密防范意識,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技能。
(四)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制。
(五)保密審查的范圍應當包括《條例》所規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據:
1.《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
2.國家保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履行初審、復審和批準的程序。
初審,是指政府信息產生部門對政府信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復審,是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查。
批準,是指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對經過初審、復審政府信息作出是否公開的最終決定。
各級行政機關要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與公文運轉程序、信息發布程序結合起來,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要結合自身實際,由信息產生部門在文件審簽的同時對政府信息內容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呈報機關主管領導,做到文件的審簽與信息公開審批同步進行,以避免機關主管領導重復審簽。
(八)保密審查應當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審查意見必須記載在公文處理單上并妥善保存,記載的內容包括被審查信息的名稱、類別、載體的形式、生成日期,初審、復審、批準的意見和批準的日期、相關負責人的簽名及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九)在保密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
1.依照國家保密事項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志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2.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3.依照規定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而未獲批準的;
4.發現國家秘密事項錯定或漏定的;
5.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十)經保密審查含有不應當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做技術性區分處理后,有關處理結果經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審查確認,可予以公開。
技術性區分處理包括:
1.刪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
2.摘錄、摘編可公開的信息;
3.其他區分處理的方式。
(十一)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十二)行政機關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
三、職責分工
(一)行政機關
1.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制度。
2.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3.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事項,應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涉及業務工作的,要聽取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4.行政機關對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商請有關行政機關協助審查,必要時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提請確定時,應當說明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原因,提供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5.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條件且需要公開的,應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開。有關解密情況應及時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6.各級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在《條例》規定的審查期限內完成。
7.行政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在政府網站上發布政府信息,承辦單位應向網站管理部門提供保密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和機關、單位負責人的審批意見。行政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8.對下級行政機關報請審定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9.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關權利人的意見。
10.檢查、指導、督促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11.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12.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助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復審。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確定;縣(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3.負責協助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工作機制的督促檢查。
4.會同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檢查,發現涉及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立即責成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并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照《保密法》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定, 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二)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先征求本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的意見。
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亦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經本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報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行政機關申請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2.不能確定的原因。
(四)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如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但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五)經保密審查,屬于國家秘密或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六)經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征得權利人同意,或者經行政機關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八)對于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工作機構能夠做出公開或不公開決定的,應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同志審簽。
對于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工作機構不能做出公開或不公開決定的,應經本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定是否公開。
(九)行政機關的文件、資料在形成時,應同時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密級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做出密級標識;同時還應確定是否屬于可公開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應標識。
行政機關應對本行政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對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按規定程序進行解密,同時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五、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案件中涉及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確定
(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市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
(二)行政復議機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市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有關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2.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應該公開的理由;
3.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認為不得公開的理由。
六、附則
(一)法律、法規授權及規章決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適用本制度。
(二)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郵政、通信、金融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2.昌都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