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繳納會費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每位會員應盡的義務,也是每位會員積極參與、支持工商聯(商會)工作的重要體現。為加強對會員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工作,確保昌都地區工商聯(商會)各項工作順暢、高效運轉,真正將會員組織起來、活動起來、發展起來,根據《中華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會費收入應全額用于為會員服務,并于每年年終將會費收支情況在執委會議上公布。
二、適用范圍及標準
參照國家有關群團、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和自治區工商聯(商會)的成功經驗,會費收繳標準為:
1、本屆會費收繳的范圍:地區工商聯(商會)兼職副主席、副會長、常委、執委企業、個人會員。
2、會費收繳的標準:工商聯會長、主席、副會長、副主席每年繳納會費不少于3000元;工商聯執委、常委每年工應繳會費不少于1000元。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不少于5000元;工商聯其他會員每年應繳會費不少于300元(黨政機關負責人為副會長、常委、執委不繳納會費)
3、會費收繳的方式:地區工商聯(商會)兼職副主席、副會長及地區工商聯(商會)直屬常委、執委的會費由地區工商聯(商會)直接收取;屬地在各縣工商聯(商會)常委及執委由各縣工商聯代為收繳。
會員自愿多交會費或贊助的,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三、會費用途
會費用于開展各種會務活動,為會員服務等。主要用于:為會員服務所發生的直接成本開支;印制宣傳、資料、報刊所需費用;考察、聯誼、培訓等活動所需費用;走訪、慰問會員所需費用;為會員服務所發生的其它費用。各縣工商聯代收的會費50%留給各縣工商聯,50%上繳地區工商聯(商會)。
四、管理及使用
成立會費管理委員會。待經地區工商聯(商會)會議研究,會費管理委員會由地區工商聯(商會)分管會員工作的副主席、2-4名非公經濟兼職副主席、執委代表、會員代表、財務人員等組成:
會費管理委員會要堅持勤儉辦會,量力而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取之會員用之會員的原則,負責會費管理和使用工作,要專設內部帳務,專人審批,專款專用,健全內部的財務管理,建立監管制度。各種帳目和手續由地區工商聯(商會)財務人員代理。會費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地區工商聯(商會)執常委會議匯報財務情況,按規定向執委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五、其它
1、會員單位除了自覺繳納會費外,還可以以各類捐贈、贊助等形式支持本會事業。
2、會員一年不繳納的會費,視為主動退會。不再接受工商聯的各項服務,也不再享受工商聯各種扶持政策。
3、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退還已繳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物。
4、本辦法由昌都地區工商聯、昌都地區商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