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登記

(一)出生入戶
婚生嬰兒上戶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2、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3、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
4、父母申請書
非婚生育嬰兒上戶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2、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
3、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
4、父(母)一方的個人申請書
5、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6、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注銷戶口
死亡注銷
1、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4、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
5、個人申請
參軍注銷
1、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2、個人申請
3、入伍通知書
4、戶口本原件
(三)戶口遷入(含跨省通辦)
婚遷
1、《結婚證》原件
2、個人申請
3、戶口本復印件
4、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工作調動
1、憑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調動工作介紹信
2、戶口簿原件
3、單位證明(隨遷直系親屬(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可憑有關證明一并辦理)
4、個人申請
招干
1、有關批準文件或干部介紹信
2、戶口本原件
3、個人申請書
4、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大中專畢業生和技校畢業生落戶
已落實用人單位的:
1、干部介紹信
2、個人申請
3、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未落實用人單位的:
1、《戶口遷移證》
2、親屬證明(證明可落在直系親屬戶口簿上)
3、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4、個人申請。
購房落戶
在昌都市范圍內,購房落戶
1、房屋所有權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個人申請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常住戶口)
3、戶口本原件
4、結婚證原件
5、出生證原件
6、居住證原件
7、(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需要提醒的是:在昌都市區.城鎮規劃區內購買商品住房.二手房.商鋪或擁有合法自建房面積不少于70平方米/套(含70平方米)一套房產落戶后兩年內不允許轉讓。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1、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2、個人申請
3、出生證原件
4、戶口本原件
5、結婚證原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1、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2、個人申請
3、出生證原件(原始檔案)
4、戶口簿
招工
1、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滿三年)
2、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3、當地就業并連續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滿2年的
4、個人申請
5、戶口本原件
隨軍落戶
1、自治區公安廳隨軍批復及名單
2、隨軍軍隊同意落戶證明
3、結婚證原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5、干部任職命令
6、干部隨軍審批報告表
7、個人申請
8、軍官證
9、戶口本原件
軍隊轉業干部落戶
1、市(縣)人事部門軍轉干部落戶介紹信
2、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3、接收單位介紹信
4、原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5.個人申請
逐月領取退役軍人落戶
1、原戶籍所在地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2、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3、退出現役證書
4、退役軍人事務局落戶單位證明
5、逐月領取退役軍人落戶文件
6.個人申請
退伍安置落戶
1、單位落戶證明
2、退伍證
3、個人申請
4、退伍安置文件
5、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6、原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四)合戶
結婚合戶
1、結婚證原件
2、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3、個人申請
4、戶口本原件
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
1、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2、個人申請
3、出生證原件(原始檔案)
4、戶口本原件
(五)遷出(含跨省通辦)
大中專招生
1、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2、個人申請
3、錄取通知書
4、戶口本原件
5、入學須知
辭職、退休
1、單位(鄉/鎮/居)委會同意證明
2、個人申請
3、辭職批復(退休證)
4、戶口本原件
5、準予遷入證
工作調動
1、憑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調動工作介紹信
2、戶口簿原件
3、單位證明(隨遷直系親屬(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可憑有關證明一并辦理)
(六)變更非主項登記項目
1、戶主與戶成員關系變更:公民在分戶、并戶、更換戶主時變更此項
2、現住址變更:憑房產或單位、居(村)委證明
3、婚姻狀況變更:憑結婚、離婚證件
4、文化程度變更:憑畢業證書
5、服務處所:憑單位證明
6、其他:憑其他相關證明
7、服兵役狀況:退伍證
8、增加曾用名: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提供原始檔案)
9、出生地:出生證原件
10、監護人:出生證原件
(七)主項變更登記項目
變更姓名(未成年的公民,由乳名改學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鄉(鎮)政府證明
2、父母申請書
3、在校的學校出具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4、戶口本原件
5、出生醫學更正姓名
成年人原則上不予變更
確需更名的需持:
1、本人申請
2、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準予變更證明
3、人事部門同意變更姓名函
4、人事檔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資料
5、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對正在或已受偵查.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被羈押的人員,不予變更姓名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則上不予變更,但確因有誤造成差錯的,可憑:
1、申請人提供原始有效證件
2、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準予變更證明
3、人事部門同意變更年齡函
4、人事檔案資料以及有關單位居(村)委證明和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5、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原始證件包括: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戶口出生變動登記簿。檔案資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間原始病歷檔案記錄.原始人事檔案等能夠充分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依據材料。)
以下情況不予變更年齡:
1、未到法定婚齡,要求變更年齡領取結婚證的;
2、未滿16周歲,為外出務工變更年齡的;
3、未滿18周歲,為參軍、就業、辦理駕駛證而要求變更年齡
4、為了推遲或提前退休時間而要求變更年齡的;
5、對正在或已受偵查.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被羈押的人員,不予變更出生日期;
6、已進行過年齡變更的不允許第二次變更年齡。
民族變更(未滿十八周歲)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1、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書面申請2、單位證明同意變更證明3、卡若區民宗局批復4、昌都市民宗局同意變更民族批復5、離婚證6、離婚協議 7、戶口本復印件)年滿20周歲的不再變更民族
民族變更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1、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書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單位證明
變更籍貫
1、本人申請
2、單位證明
3、祖籍公安機關證明
4、父母戶口原件
5、單位人事勞動部門證明
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1、系錯號
2、重號
變更性別
1、戶口本原件
2、身份證原件
3、本人前來
4、相關證明
5.個人申請
跨省通辦出生入戶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2、結婚證明原件
3、個人申請
4、小孩及監護人現場采集照片
5、戶口本原件
二、身份證管理
(一)本地身份證首次、換領、換發、補辦
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前往辦理
(二)異地身份證首次(含跨省通辦)
年滿16周歲公民申請辦證,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其中一種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公民申請辦證,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如未登記與監護人親屬關系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其他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監護人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合法穩定就業、居住或者申請人合法穩定就學的其中一種證明材料。
(三) 異地補辦、換領(含跨省通辦)
居住證;
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
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書、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
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四)軍人身份證受理
1、部隊打包數據(光盤)
2、部隊證明
3、軍人身份證登記表
4、部隊名單
三、監督咨詢電話
窗口咨詢電話:
0895-4840985
監督投訴電話:
0895-4824385
0895-4845360


